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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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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后如何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批捕后怎么取保候审?""逮捕后取保候审的难度有多大?"……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也是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逮捕之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个案来回答被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不严谨的。

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一方面取决于该案是否有这样的事由;另一方面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并采取正确的策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主要思路包括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直接申请取保候审

直接申请取保候审,是指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辩护律师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就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的,获得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比较少见,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采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该条款所列四种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逮捕,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被批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如何?媒体报道的下列情况,可窥见一斑。2016年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院机关共对136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而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当事人符合什么样的情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可以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十二种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就司法实践看,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

对比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前者的范围明显比后者的范围要广得多,一个案件,也许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很可能会具有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因此,一个案件,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不会获得批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可能会被检察机关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难的在于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程序,申请只有立案,才有获得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可能,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常会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有鉴于此,辩护律师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具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种不宜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的,谨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应该围绕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应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四种情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十二种情形组织,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避免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

三、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借助看守所、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等其他相关机关来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动检察室、看守所和办案机关沟通,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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