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份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雪在明知马某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出售给马某。并向王某1(另案处理)、毕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安某1(另案处理)、曲某、王某2、田某、安某2收购银行卡共计36张出售给马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被告人王雪出售的上述42张银行卡中有5张银行卡关联到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2330元。上述42张银行卡的入账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2357万余元,出账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2312万余元,总流水共计人民币24670万余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王雪被公安抓获,经审讯,被告人王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建册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XX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刘某1帮信案银行明细,起诉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安某1、王某1、毕某、吴某、刘某1、王某2、田某、曲某、安某2、娄某、黄某、杨某、刘某2、陈某1证言,被告人王雪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