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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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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磊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磊,男,生于1981年7月25日,黔江区国土局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刘海泉,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土家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李永康(又名李勇),男,生于1983年5月10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在南川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李长源,男,生于1990年10月10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在重庆少管所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青山,男,25岁,土家族,驾驶员,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永春(又名何春),男,生于1982年4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磊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海泉、李永康、李长源、刘青山、何永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7)黔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二00八三月三日本院作出(2008)黔法刑监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由本院审判员张远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富森、舒翠萍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磊的损失28232.9元(医疗费6194.9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45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8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0488元、交通费100元)。由原审被告人刘海泉赔偿8000元,其余部分原审原告冉磊自愿放弃。
二、在原审被告刘海泉赔偿后,原审原告人冉磊不得向其他原审被告人李永康、李长源、刘青山、何永春追偿。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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