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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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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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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量刑建议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或者以较短时间通行某段道路为追逐目标,采取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相互追逐、曲线穿行等方式,竞时竞速竞技行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时速每提高10%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道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组织追逐竞驶的;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从宽处罚政策。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人。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人。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二人。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每超过二人。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五万元。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每增加10%。
       (3)符合本罪第3条第2款第(5)(6)(7)项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20%。
       (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十五日,经基准刑调节后不满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者十五日就低确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一个月。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认罪悔罪态度情况,决定罚金数额。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金;拘役刑期递增的,按照比例确定相应罚金数额。
       7.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本罪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两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③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④其他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
       (2)对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又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从轻处罚情节更为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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