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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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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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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最新量刑建议

 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③聚众斗殴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④曾因暴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④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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